委员建议:推广应用“汽车黑匣子”降低交通事故率
- 发布日期: 2011-07-09
- 生成日期: 2022/6/1
- 发 布 人: 卫通达
- 信息来源: 人民政协报
据公安部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近1.7亿辆,其中载客汽车保有量为3850万辆,载货汽车保有量为1125万辆。而同时,公路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我国的交通死亡事故总数近年来一直排名世界第一。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我国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2006年和2007年年死亡人数均接近9万人,2008年死亡人数虽大幅降低,但也超过7.3万人,万车死亡率为4.3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几十亿元。用同期的数据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万车死亡率仅为0.4人,我国的死亡率是其10倍。
西方国家万车死亡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立法强制在载客和载重汽车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从而大大避免和降低了因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而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正是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高发的重要原因。欧盟最早在1975年就立法(EEC543/69)强制推行记录仪。规定“载客8人以上、载货3.5t以上车辆”必须安装使用记录仪。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也都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强制安装使用记录仪,并对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执法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汽车行驶记录仪,也可称作“汽车黑匣子”,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它能够实时地记录车辆运行和驾驶员驾驶活动的有关信息,在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章、约束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营运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将为事故分析和鉴定提供原始数据。实践证明,在汽车上安装了记录仪后,通过对超速和疲劳驾驶不间断的执法,会使得交通事故率和交通事故死亡率大大下降。如德国跟踪1975年至1985年10年间卡车运营,因记录仪使用因素,降低事故率达到50%,效果非常明显。
我国对记录仪的使用也比较重视。2001年以来,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监局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的法规和文件,推广使用记录仪。如公安部在山东省试点进行记录仪的使用,从2005年到2008年末,已经安装记录仪超过13万台,并初步建立了执法应用平台。但从目前情况看,记录仪的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推广使用记录仪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有些记录仪产品质量不符合国标,无法正常使用;三是有些地方虽然推广安装了记录仪,但没有建立执法的数据管理平台;四是我国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操作细则,无法利用记录仪记录的违章数据进行执法。
为此建议:
一、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从源头开始强制汽车生产厂商只能销售安装有记录仪的产品;已出厂的汽车必须通过加装记录仪才能正常上路行驶;同时出台针对使用记录仪进行执法操作的实施条例或细则,为应用记录仪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快执法平台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进行记录仪应用执法平台体系建设的研究,建立对汽车行驶状态数据的记录、存储、输出和接收系统,并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对接。在此基础上,交管部门应加大采用记录仪进行执法工作的力度,以执法环节监督、促进记录仪的推广应用。
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记录仪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国家应建立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准入制度,对生产商进行严格监管。并通过实施一定的科技、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一批有实力、有技术的企业,确保其提供质量合格、符合标准的产品,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整理:洪麓丰
西方国家万车死亡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立法强制在载客和载重汽车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从而大大避免和降低了因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而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正是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高发的重要原因。欧盟最早在1975年就立法(EEC543/69)强制推行记录仪。规定“载客8人以上、载货3.5t以上车辆”必须安装使用记录仪。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也都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强制安装使用记录仪,并对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执法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汽车行驶记录仪,也可称作“汽车黑匣子”,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它能够实时地记录车辆运行和驾驶员驾驶活动的有关信息,在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章、约束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营运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将为事故分析和鉴定提供原始数据。实践证明,在汽车上安装了记录仪后,通过对超速和疲劳驾驶不间断的执法,会使得交通事故率和交通事故死亡率大大下降。如德国跟踪1975年至1985年10年间卡车运营,因记录仪使用因素,降低事故率达到50%,效果非常明显。
我国对记录仪的使用也比较重视。2001年以来,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监局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的法规和文件,推广使用记录仪。如公安部在山东省试点进行记录仪的使用,从2005年到2008年末,已经安装记录仪超过13万台,并初步建立了执法应用平台。但从目前情况看,记录仪的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推广使用记录仪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有些记录仪产品质量不符合国标,无法正常使用;三是有些地方虽然推广安装了记录仪,但没有建立执法的数据管理平台;四是我国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操作细则,无法利用记录仪记录的违章数据进行执法。
为此建议:
一、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从源头开始强制汽车生产厂商只能销售安装有记录仪的产品;已出厂的汽车必须通过加装记录仪才能正常上路行驶;同时出台针对使用记录仪进行执法操作的实施条例或细则,为应用记录仪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快执法平台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进行记录仪应用执法平台体系建设的研究,建立对汽车行驶状态数据的记录、存储、输出和接收系统,并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对接。在此基础上,交管部门应加大采用记录仪进行执法工作的力度,以执法环节监督、促进记录仪的推广应用。
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记录仪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国家应建立记录仪强制性认证准入制度,对生产商进行严格监管。并通过实施一定的科技、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一批有实力、有技术的企业,确保其提供质量合格、符合标准的产品,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整理:洪麓丰